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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事指南
松江区人事局首问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一步规范本局工作人员的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树立人事部门和人事干部勤政、务实、高效的形象,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首次接待服务对象的本局工作人员,或首次接听服务对象电话询问的本局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负有提供优质服务的责任。

    第三条  执行首问责任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热情主动,坚持原则,文明服务,廉洁高效。

    2、分级负责,归口办理。

    3、增强责任,注重效果,服务规范,方便群众。

    4、遇事必管,办事彻底。

    第二章 首问责任制具体标准及程序

  第四条  首问责任人应本着认真、负责、积极、主动的原则,向服务对象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不准借故不理或推托。

  第五条  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当落实告知制度,即向服务对象一次性告知办理程序、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等;属于不能办理的,应当耐心说明理由。 

  第六条  不属于本科室职责范围内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当将服务对象领到有关科室。 

  第七条  不属本单位业务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当给予耐心说明,并告知其办理的部门。对服务对象所申办的事项,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不明确或情况特殊的,承办人应当在第一时间请示部门领导,并把是否受理告知服务对象。

    第八条  属服务对象来电询问的,首问责任人应将来电反映的事项、来电人姓名、联系电话等登记在册。属本人办理的,应当及时答复或处理。不属本人办理的,应转告有关部门办理,并将受理部门的联系电话及联系人姓名告知服务对象。

          第三章 首问责任制的管理

    第九条  首问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列入科室评比和全员考核的内容。局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管理协调各科、室、所、中心首问责任制工作的落实。

    第十条  各科、室、所、中心负责人对本部门首问责任制的实施工作和日常管理负有领导责任。

           第四章 奖  惩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表彰和一定的物质奖励:

    (一)在落实首问责任制过程中,大胆探索,积极创新,经验及做法被上级推广的;

    (二)社会评价高,作为正面典型得到媒体报道的;

    (三)在全局“首问责任制”工作评比中被认定为前三名的人员。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年终不得评优,并扣发一定数额的奖金:

    (一)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条款,领导批评后,仍不改正的;

    (二)受到群众举报,情况属实的;

    (三)工作敷衍塞责,受到上级或媒体公开批评,给单位带来不良影响的;

    (四)上级单位或领导交办的事项逾期不办的。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局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解释,并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上海市松江区人事局
                                二○○四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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